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的通知
阅读次数:1040 更新时间:2021-06-10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划转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受理、送审,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范围,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工作。
二、优化线上办理流程,主动发放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应通过“聊城市建设项目多图联审系统”进行申报。行政审批部门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图审机构应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的同时对审批部门进行提醒,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提醒后,及时查阅消防设计审查结论,主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可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多次申请,不得延期、超期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三、强化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办理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于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消防设计审查受理书,可办理施工许可。但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进行施工。
四、强化补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
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既有建设工程,经依法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补办消防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于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可依据国家及省相应政策文件办理。
五、严格审批流程,强化归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不得线下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线下办理的,需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对于线下受理的,在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结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加盖图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印章的图纸上加盖行政审批印章,而后进行存档,同时建设单位存档一份。
请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消防设计审查职责,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6月9日
【来源:聊城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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